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2017年8月1日施行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为确保我市农药经营许可证申领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需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户,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携带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办理申领手续: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6、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四至定位)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8、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9、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二、设立分支机构向省级或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及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三、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提供:
1、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2、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3、县(区)农业行政部门出具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证明。
上述所列材料应按照顺序装订成册,提交纸质材料一份,同时提交该材料电子文档(光盘)。
四、2018年8月1日以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仍然经营农药的,农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农药经营许可证申领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所在地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联系咨询。
特此公告
淮安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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