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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他人微信钱财被判刑

 

  举案说法

  ■ 夏剑雨 蒋莹莹

  田某捡到李某手机后,将自己指纹添加到李某手机,并在其表哥孙某的帮助下,分数次通过微信指纹支付的方式,将李某微信账户里的零钱及绑定的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14000余元转到自己微信账户。近日,盱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田某、孙某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2017年8月,田某陪妻子到医院产检时,捡到李某遗失的一部手机。该手机未设置屏幕锁,田某打开李某手机微信,发现微信有零钱,且绑定有银行卡,遂心生歹念,将自己指纹录入该手机,欲通过指纹支付方式将微信里的零钱及银行卡内的钱转到自己微信账户。田某又担心直接转账到自己微信账户容易被警方识破,联系其表哥孙某,用李某微信账户先添加孙某微信账户为好友,将李某微信里零钱及绑定银行卡内的钱共计人民币14000余元,通过指纹支付方式转至孙某账户,再由孙某转账给其。李某将电话卡挂失补办,重新登录自己微信账户,发现微信转账记录报警而案发。田某知道公安民警到其家找自己,主动联系李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取得李某的谅解,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孙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法官提醒:利用手机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终端付款简便快捷,但是每个人的支付宝、微信账户都关联着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安全。一旦手机丢失,就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将手机支付软件里的资金转走。因此,手机用户在享受手机支付便捷的同时,也应当增强支付软件的防盗意识。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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