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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把“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强调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提出要“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环境保护税是生态环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长远制度安排,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大战略举措,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一、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三、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四、什么情形下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五、环境保护税采用什么样的税额标准?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淮安市的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5.6元。应税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至1000元;应税噪声税额分六档,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六、如何确定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七、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八、环境保护税有何税收减免规定?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 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九、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十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十二、环境保护税将如何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保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

  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保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在环保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保部门。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保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保部门进行复核,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何时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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