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淮地税六 社限缴字[2017]619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017年6月2日
淮地税六公告[2017] 6号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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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日
淮地税六公告[2017] 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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