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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消费需谨慎

 

  2017年8月2日,“舌尖110”指挥中心接到市民张先生投诉,称在某高速服务区便利店购买的富硒山泉水,标签上未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要求对该店进行查处。经盱眙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前往检查,在该便利店发现有60袋未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的富硒山泉水正在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盱眙县食药监局没收了剩余的60袋富硒山泉水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900元。

  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记者 费欣宇 通讯员 闻昕 周守西

  昨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我市2017年受理“舌尖110”各类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共计1058件,同比增长35%。在这些投诉举报案例中,记者梳理了3个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

  进口奶粉无中文标签

  2017年1月9日,市民张某向洪泽区食药监局投诉,他在某母婴用品店购买了3罐德国产无中文标签的“Aptamil”牌婴儿奶粉,小孩食用后出现了发热等症状,怀疑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奶粉,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计销售25批次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货值金额10721.4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处以罚款53607元。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酒店违法使用过期食品

  2017年7月3日,市食药监局“舌尖110”接到群众投诉,称7月2日在某酒店就餐后出现不适症状,要求尽快调查处理。经涟水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酒店厨房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香粉肠”、“咸蛋黄”,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粉肠”1袋, “咸蛋黄”两袋;2、罚款90000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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