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淮安地税的理解、关心和支持,我们真诚感谢您的一路相伴!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
关于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按月计算环境保护税税额,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所以您需要于2018年4月1日起按季在申报期内如实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2017年度的排污费仍然由环保部门负责征收。
征税对象及适用税率: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淮安市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4.8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5.6元/污染当量。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关于税收征管
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环境保护税征收交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我们会千方百计把工作做细、做扎实,努力做到“费”改“税”平稳过渡,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对于环境保护税由地税机关征收后,短时间内可能存在的工作衔接、信息交换、征收服务措施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也望您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监督,我们将竭力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关于政策咨询
为方便您及时了解环境保护税“费”改“税”的相关政策,我们已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淮安地税微信公众号、上门走访、印发宣传手册、组织培训等途径和方式,广泛深入宣传环境保护税征收政策规定,努力让您缴纳明白税、便利税、放心税。如有疑问,您可以拔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在淮安地税网站在线咨询,也可以到淮安地税办税服务厅问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回应您的关切!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3日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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