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仕恒
本报讯 去年以来,金湖县安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事前处罚,一方面促进了隐患整改,另一方面对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去年以来,该局先后对全县47家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处罚金额183万元。对少数拒绝交纳罚款的企业,该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事前处罚真正起到作用。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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