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育兵
6月5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文件,明确提出“男性育儿假”概念。文件规定,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不少于十五天的共同育儿假。加上此前曾以法律形式固定的男性十五天的护理假,也就是说,女方在生育后,男方可享受最低三十天的“产假”。
对于“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全国妇联曾多次呼吁。目前,这一法案虽然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落地的可能性极大,“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的探索是极有意义的。
有利于男女平等的深入落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不仅应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财产等方面出发,还应夫妻共同承担家庭劳动及事务。女性有明确的生育假,男性没有,这看似对女性的保护,其直接后果却是新生儿的育儿责任完全落到了女性头上,成为了女性的专属职责。通过这样的休假规定,从社会层面倡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抚育责任,不仅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实际上也将男性的抚养责任固定下来。这将是男女平等的深化和完善,是对妇女权益的深入保护。
有利于消除就业歧视。就业中产生的性别歧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女性承担育儿责任,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部分企业对女性产生歧视,这是生育对妇女的职业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共同育儿假,鼓励男女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同时将职业上可能的风险进行分担,有利于企业均摊生育成本,减少企业歧视女性的利益刺激。
有利于社会进步。对于“共同育儿假”,许多发达国家都有规定,这表明,这一政策是社会进步的显现。德国规定,父亲在孩子出生后的14个月里,必须休至少两个月的“育儿假”,期间母亲可以选择重回工作岗位。法国《劳动法》规定,育儿假可以是全假,也可以是半天上班的半假方式。瑞典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共享产假,且有丈夫必须享有两个月。可见,“共同育儿假”已成趋势,但在休假的方式上,可以更加多样化。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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