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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提升纠纷化解成功率

 

  ■伍晓伟 赵怀东

  本报讯 今年以来,金湖法院通过构建内外协作机制,把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起来,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和成功率,取得显著成效。截至4月底,该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025件,调解撤诉率达52.19%,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4.76%,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调撤率达100%。

  建立诉调协作机制。该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工作室”,聘请退休法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调解员。对起诉到法院的民商事案件,适宜调解且当事人同意的暂缓立案,引入到调解工作室,由调解员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并达成协议的,当即予以司法确认,履行结案或撤诉手续。对暂时难以调和的矛盾纷争,则提出书面评估报告后,随案件移送给相关审判庭,进行诉讼调解或依法审判。前4个月,该院通过诉前分流调解案件93件,调解成功59件。

  建立分层次协作机制。该院首先在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之间构建协作机制。要求书记员吃透案情,与承办人同一调解口径和思路,共同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劝说,或分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进纠纷调解解决。其次在审判员之间构建调解协作机制。由承办法官先行调解工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采取迂回战术,邀请其他非案件承办人参与调解。通过为当事人预测判决结果和诉讼风险,供当事人参考和平衡,促使当事人求同存异达成调解协议。再次在庭长与审判人员之间构建调解协作机制。特别是对双方当事人在具体细节或具体承担责任比例上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由庭长在找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以及权衡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上,制定出最佳调解方案。前4个月,该院诉讼内调解结案或通过调解撤销诉讼的有534件,调撤率达52.19%。

  建立审执间协作机制。该院注重加强审判法官与执行法官经常性的沟通和协作,一方面使审判法官在案件审理时尽量顾及执行;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在与审判法官交流中及时了解案件审理阶段的矛盾焦点、当事人不及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原因以及被执行人的性格、心理、去向、联系方式、财产等信息,有利于案件的进一步和解和迅速执结。

  建立外部对接协调机制。该院以“两联一挂”司法服务活动为平台,通过开展“无诉村居”创建、“法企文化”共建等活动,不断加强与外部的联络、交流与协调,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从源头上控减和钝化社会矛盾。同时,通过办班培训、业务指导、旁听庭审等方法,不断加大对基层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业务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调解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矛盾纠纷来之能调,调之事了。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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