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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监察改革 彰显制度优势

 

  ■ 孙翱翔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化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进而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社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解放和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已实现由温饱到总体小康的巨大转变,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最根本的在于中国共产党领导。正是由于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为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率的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同时,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也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最根本的风险和挑战来自党内,就是如何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党的十八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决改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虎”,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看到反腐败巨大成效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这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要真正实现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需要严密的制度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保障。实践证明,惩治是最好的预防,制度是最大的保障。深化监察制度改革,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既是有效应对我们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的客观需要,又能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深化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需要协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三者有机统一。通过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强化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十八大以来通过或修改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这一规定为后来国家监察立法、成立国家监察机关作了铺垫。同时,十八大之后,党的反腐败体制机制也悄然发生变化。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由上级纪委提名考察,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的同时强化了垂直监督,强化了对地方反腐败的领导。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也提上议事日程。随着党内监督的加强,实现了监督全覆盖,覆盖了所有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党员;而改革前的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只负责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无法覆盖到政府以外的机构和人员,由此便形成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尴尬局面。为此,必须“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2016年11月,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后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作出授权。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同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改革试点有序推进提供法律支持。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是这次宪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在通过的21条宪法修正案中,有11条涉及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并且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加了监察委员会这一节。这次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国家监察立法、设立监察委员会提供了宪法依据。随后,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检体制相一致,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作者单位:中共淮安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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