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淑臣
检方指控,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于某在和11岁的继女赵某(化名)共同生活期间,因赵某的学习问题和生活坏习惯等问题对继女多次、长期实施殴打,导致其头部、四肢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并离家出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对继女长期进行殴打,导致被害女童身心受到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并考虑到被告人还处在哺乳期,法院当庭对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法院宣判时还首次发布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再次对被害人实施虐待。法院将密切关注该案的后续情况,尤其是禁止令的执行情况。
(责任编辑:凌薇)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0517网”的作品均为本网原创作品,未经授权,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