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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行为

 

  ■通讯员 程才 张磊 记者 杨尚

  本报讯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规定》。

  《规定》共十二条,围绕出勤、发言、建议、参加活动等组成人员履职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抓重点、补短板、填空白,为市人大常委会高质量工作提供支撑、增强动力。

  明确履职定位,细化行权职责。《规定》明确提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要职责: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全程参加常委会会议;优先保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同时要求兼任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参与相关委员会的工作,遵守相关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强化履职纪律,规范请假程序。《规定》针对兼职委员较多,本职工作任务重,难以专注于常委会工作的实际,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妥善处理履行代表职务和本职工作的关系,规定参加常委会会议时除因公出国(境)、参加市级以上(含市)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因病等特殊情况需请假等情形外,必须在常委会会前报请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同意;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临时不能参加的,必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规定》还强调,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无故缺席2次以上(含2次)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出辞去职务的申请。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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