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龙
本报讯 今年7月起,金湖县上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月初,该县又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因此,金湖县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最高标准分别从7月、8月起上调,领取最低标准由715元增至754元,月增39元,增长5.45%;领取最高标准由1520元增至1620元,月增100元,增长6.58%。
随着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稳步提高,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享受免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临时性物价补贴适时发放,该县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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