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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督促纠正 4起矫正人担任企业法人代表

■顾善俊 邢彦乐

本报讯 近日,金湖县检察院通过社区矫正检察,发现4名社区矫正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现象,该院向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排查,纠正类似问题4起,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去年6月15日,金湖县社区矫正人员倪宗权,系浙江省玉环市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金湖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去年6月26日,县人民法院交付到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为2018年6月26日至2021年6月25日。矫正期间,倪某某仍担任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金湖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认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于是建议县司法局从三个方面予以排查整改: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逐一排查,全面掌握在矫人员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况,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企业法人代表。加强在矫人员法制教育,明确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期间应遵守的各项法律规定,并督促在矫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全面采集入矫人员信息,通过教育谈话、核查在矫正人员“三书一表”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在押人员情况,防范此类问题发生。县司法局获检察院的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对全县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逐个排查,督促限期变更手续。目前,4名在矫人员均已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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