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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借条的真伪之辨

■ 张谦

【案情】被告陈某因工程需要向原告纪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一年后,被告陈某因个人原因再次向原告纪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18万元。后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借款共计38万元。

庭上,陈某辩称其第一次向原告纪某借款20万元后,偿还了2万元,才重新向其出具18万元的借条。因陈某没有要回原20万元的条据,也未在新出具的18万元借条中注明之前的条据作废,故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一致同意后,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双方进行了测谎,结果显示,原告在回答相关问题时出现了说谎生理反应,被告未出现说谎生理反应,被告陈述的可信度较高。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陈某欠原告纪某18万元还是38万元?

笔者认为:被告陈某尚欠原告纪某18万元,而非38万元,可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一、借贷关系应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条件。对此,原告提供了18万元的借条,但该借条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对于18万元是否真实交付,除口头陈述外,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而被告对原告的陈述予以否认,故是否进行了款项交付,如果原告不能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抗辩18万元没有实际交付,符合日常情理。对此,应结合借贷金额、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从借贷金额角度看,被告称其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后,偿还了2万元,重新向原告出具了18万元的借条,符合常理;从交易习惯来看,在第一笔20万元借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原告再次向被告出借18万元,且数额巨大,不大符合常理。

三、借助心理测试佐证。根据测谎结果显示,原告陈述的可信度较低,被告陈述的可信度较高。其结果进一步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认,即18万元借条,是因为被告偿还前期20万元借款2万元后形成,并没有再次发生真实借款行为,因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8万元未还。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陈某尚欠原告18万元借款,并作出判决,双方并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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