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丹
基本案情
2016年原告王某、被告程某某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程某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被告程某承担60%、原告王某承担40%。婚生子程某某于2015年出生,于2017年入学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幼儿园,开始实施幼儿教育,产生学费15755元。原告认为,按约定被告应负担9453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关于教育费9453元的申请。
案例注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婚生子程某某刚满两周岁、未满三周岁,其监护人即原告就将其送入幼儿园,接受早期教育。且选择的幼儿园为私立幼儿园,每学期学费高昂。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照协议的比例承担学费。但被告认为婚生子程某某未到幼儿园入学的年龄,且高昂的学费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应该从公立的幼儿园开始计算。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的婚生子程某某未满三周岁,不符合幼儿园入学的年龄,目前接受的是早期教育,不属于必要的教育阶段,所以法院对原告的教育费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该案中的婚生子程某某满三周岁,对于此教育费是否支持呢?笔者认为,应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被告本人意愿和是否有助于孩子教育成长等综合考虑。本案中原告将小孩送至收费高昂的私立幼儿园,明显超出小孩教育的需求且被告不愿意承担高昂的费用,故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就应该综合考量本地幼儿园的平均收费水平,酌定支持比例。
现如今各种早教机构、培训机构种类繁多,且收费高昂,小孩教育上的花费占家庭收入的一大部分比例。夫妻离婚后,这部分费用将成为矛盾争议的焦点。夫妻双方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应尽量考虑详细一些,将有可能产生的必要费用约定清楚。单独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应量力而为,不应追求过度的教育消费,应提前与另一抚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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