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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7月起调整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宋成荣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市7月1日起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江浦区、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600元/月调整为17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调整为15.5元;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400元/月调整为1520元/月,增幅约为8.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为13.5元。月最低工资标准较去年均增加了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增加了1.5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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