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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们: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和淮安清江浦区金融办郑重提醒您: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非法集资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电子白银投资”、“电子原油”、“贵金属投资”、“外汇投资”、“票证投资”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以高利诱惑投资养老公寓、养生度假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4.以“教育储备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5.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理财-资金池模式、以不合格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典型的庞氏骗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6.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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