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1 08:16:26江淮网热:

2015年,淮安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出炉

日前,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5年度淮安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产品质量、人身损害、消费欺诈等多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市消协负责人指出,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将警示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注意防范消费陷阱,防止类似案例再度发生。

指导使用农药不当

【案例简介】2015年10月26日,淮阴区老张集乡农民刘某向淮阴区消协投诉称,他在某农药销售点购买农药,对5亩多水稻进行喷洒而导致绝收。经专家现场勘察认为,系喷洒农药不当所致,农药销售点人员也承认指导刘某用药不当。经调解,店家同意给予刘某3000元的经济补偿。

【消费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护肤霜中含有药物

【案例简介】2015年6月1日,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在天猫商城网店购买的某护肤霜,用后有不良反应,怀疑质量有问题,并提供了该护肤霜样品。经查,该产品检出药品成分克霉唑、盐酸特比萘芬,克霉唑属于化妆品禁用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护肤霜应按假药论处。公安机关立案后,联合办案组经过前期调查取证,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一举捣毁生产窝点1个,销售窝点1个;抓获多名涉案人员,现场查扣涉案产品353箱、生产原料、电脑、手机及快递送货单等物品。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选择药品、食品及化妆品时,要慎之又慎,一定要选择具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切勿贪图便宜而损害了自己和家人。

羽绒服多收50元

【案例简介】2015年3月10日,盱眙县鲍集镇胡姓消费者在某品牌体育用品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标价1499元,经打折后实收799元,并开具了5折购物收据。胡某回家后发现多收了50元,找到该店未果。消协调解中,店主承认打的是5折宣传广告,实际上都是按5.3折销售的,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涉嫌欺诈,应给予消费者3倍赔偿。

【消费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赠品面膜导致过敏

【案例简介】2015年4月30日,李某在淮阴区一超市购买某品牌面膜,超市附赠同款面膜。李某使用后出现大面积红色斑点,伴瘙痒、发烧、红肿。随后李某便找到该品牌面膜的销售经理陈某,陈某陪其去医院就诊,支付医药费1306.8元,经数天治疗好转。后双方对治疗期间误工费赔偿问题产生分歧。经消协调解,该面膜销售公司赔偿李某1750元误工费用。

【消费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提车必须先买导航

【案例简介】2015年10月2日,陈某与某车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3000元,购买某品牌轿车1辆,但未写明交车日期。商家2次通知取车均爽约,第3次通知取车时被告知,必须购买2800元的导航方可提到车。经涟水县消协调解,该商家同意给陈某免费提供全车贴膜,并减少400元钱加装合同约定的导航,及时办理提车手续。

【消费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催告”快件没有送达

【案例简介】2015年1月14日,淮安区消协接到陆某的投诉,称因某快递未能将其公司的“催告上班通知”快件送达,邮件接收状态却显示已签收,后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将其除名。经消协多次调解,快递公司承认有错拒不赔偿,陆某便将其告上法庭。法庭依法判决该快递公司赔偿陆某交通费、误工费84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十一条均有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汽车维修两次仍有故障

【案例简介】2015年1月6日,丁女士驾车在宁宿徐高速公路盱眙段发生交通事故,其驾驶的汽车受损,后拖至附近一家汽修厂维修,并签订一份维修合同。在取车驾驶过程中,她发现该汽车发动机异响、油表失灵、刹车风泵漏修等故障,经二次修理故障依旧。丁女士要求该汽修厂给予赔偿。经盱眙县消协调解,该修理厂同意一次性给付丁女士8500元补偿。

【消费提示】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同时也提醒有车一族,维修时要选择资质等级高、技术条件好的维修厂家,在签订维修合同时要把相关情况标注清楚。

牛奶临界保质期未标示

【案例简介】2015年11月19日,李某在淮阴区某超市购买了一瓶光明鲜奶,到家后发现牛奶的保质期就到当日,已近保质期临界点,而超市以该牛奶尚未过期为由拒绝李某的赔偿要求。消协调解中,超市方表示愿意收回该瓶牛奶,但仍以该牛奶尚未过期为由拒绝给予其它赔偿。消协告知超市负责人,国家工商总局有规定:“督促商场、超市等企业针对处于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保质期届满等不同情况的食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而超市没有把即将过期的牛奶做任何特殊标示,导致消费者误买。最终超市方承认工作有疏漏,经调解给予投诉人200元的经济补偿。

【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时,经营商家也要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网上销售假冒香烟

【案例简介】2015年3月30日,淮安市烟草专卖局、淮阴区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对陈某利用微信等自媒体销售假冒高档卷烟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陈某自2014年12月以来,为谋取暴利,利用微信、QQ等发布销售卷烟信息,通过快递公司发货、支付宝交易的方式销售卷烟,其加入的非法经营网络销售涉及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北京、河北等20余省份乃至境外。2015年9月18日,该案被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列为部级督办案件,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

【消费提示】网上烟店主要以销售假烟、走私烟为主,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逃避相关税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与消费者利益。提醒广大消费者,应从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店中购买。

转让健身卡要收费

【案例简介】2015年1月8日,投诉人徐某在清浦区某健身会馆办理一张1400元健身年卡,使用过一次后,因工作地点变动不能继续在这家健身会馆健身。双方协商徐某可转让此卡,但健身会馆要收300元转卡手续费,徐某不同意。经消协调解,该健身会馆同意协助徐某转卡不收取费用。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等各种消费卡之前,需要看清楚相关协议,询问该卡是否可转让、退卡,并签订相关退、让、停卡缴费协定,在签订协议时,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如发现条款里有不明白之处或是认为不合理之处,要及时提出。(记者 宋莹莹 通讯员 赵朝辉 左婕 卢克余)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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