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6 21:35:09江淮网热:

奇!淮安一男子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老婆

  9月15日,淮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夫妻俩虽正在办离婚,但还在婚姻存续阶段,丈夫拿着妻子打的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妻子还款。这样的情况,就连该案法官也是第一次遇到。

  本案的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于2013年4月份通过网络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很快便坠入爱河。2014年1月22日两人登记结婚。不过,在2013年5月21日起至双方登记结婚之前,也就是两人谈恋爱的时候,李某共向孙某转账117000元。婚后,2014年4月18日转账5000元、8月7日转账2000元,这些款项均用于孙某经营的美容院。

  2014年5月2日,孙某向丈夫李某出具欠条,写明其欠原告李某200000元,承诺2014年5月30日前还清。2015年6月1日,孙某又以其亲属的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欠款217000元),正是由于经济的问题,两人感情不和,李某在向淮阴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同时,已经向另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至今婚姻关系尚未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是在登记结婚之前李某向孙某支付借款117000元,孙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其余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并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且有转账记录的仅有7000元,并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其他借款的主张,而被告又否认借条上记载借款的实际发生,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案

  夫妻双方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前的借贷事实,属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作为债务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登记结婚后,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即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和接受赠与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诉称结婚后向孙某出借的款项是用于美容院经营,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出借了十万元左右(登记结婚之前李某向孙某支付借款117000元,已经予以支持)的款项,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出借的7000元是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婚后发生的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记者 王磊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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