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5 11:29:54江淮网热:

2017年度淮安市十大消费侵权案例出炉

  【编者按】14日,市工商局发布2017年度淮安十大消费侵权案例,涉及虚假宣传、产品质量、消费欺诈等多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市工商局负责人指出,通过侵权案例的发布,将警示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注意防范消费陷阱,防止类似案例再度发生。同时,通过案例提醒宣传,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的品质、消费环境的品质,发挥消费引领作用,创造你我的“美好生活”。

  1、谎称能治病 虚假宣传被罚

  【案例简介】

  2017年7月3日,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该区某健康会所夸大宣传销售医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接到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会所检查,发现其销售净水器及养生仪时涉嫌虚假宣传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即对该会所进行立案调查。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责令该会所立即整改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评析与提醒】

  时下,一些不法商家抓住老年人防范意识弱,维权能力较低,通过授课、讲座等形式进行洗脑式消费宣传,并提供所谓的免费体验、使用、品尝及买就赠等方式,宣传其商品具有保健或者治疗疾病的效果。老年人往往经不起忽悠,不能理性购物、科学消费,从而给他们身体和经济上带来伤害、造成损失。通过本案,提醒老年消费者提高消费维权意识,避免带来经济损失。

  2、侵权又假冒 没收又罚款

  【案例简介】

  2017年6月20日,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至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张某举报,对该县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标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产品的飘柔系列洗化用品。据该超市现场负责人叶某交代,上述洗化用品的供货商为史某。同日,史某送货车至某百货商店,执法人员对车上货物进行检查,发现标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产品的海飞丝、潘婷、飘柔、舒肤佳系列洗化用品,打假人员张某对上述洗化用品进行初步鉴定,为假冒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产品。后经依法鉴定: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局遂于当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没收扣押的飘柔、海飞丝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化用品,罚款人民币5500元。

  【评析与提醒】

  本案中的假冒洗化用品,假借知名品牌的市场效应,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在市场出售,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从中也提醒相关监管部门,要从源头抓起,严厉打击假冒产品。

  3、承租方退场,商家也要担责

  【案例简介】

  消费者张先生于2015年6月1日在某商场的承租柜面购买了一辆自行车,价值400元(有发票)。当时该承租方活动宣传单内容如下:在5月26日至6月2日期间购买童车享受以下优惠,一、童车任意款立减60;二、购买童车,第二年换购车子的,任意一款按照原购买车的5折,优惠换购,第三年按照原价全额抵扣(发票保留好,换购车型必须单价高于原车价格)。此活动的宣传单,市民已拍照留存。2017年6月,张先生到商场换购时,商场已承租方已退场为由,不予换购。后经调解,商场同意张先生以旧换新。

  【评析与提醒】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中有明确规定,其中就要求商家督促经营者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其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加盟期限、经营项目等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在现实中,很多柜台、场地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在出现柜台、场地租赁或者展销会结束后出现质量问题时,拒绝履行法定责任,提醒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在购物时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

  4、消费者履约 商家不兑现承诺

  【案例简介】

  崔女士于2017年1月4日看到一商家广告宣传,“在朋友圈转发三周可以到某国际大酒店免费领取烧鹅一盘,活动截止日期2017年1月12日,每天限领取10份”。待崔女士到商家处领取,商家却以活动结束为由不予领取。于是,崔女士要求商家给予合理解释或者兑现承诺。接到投诉后,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并了解相关情况,该酒店承认免费领取烧鹅一盘的广告是他们宣传的。后经调解,商家兑现承诺。

  【评析与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本案例看,该酒店的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而当消费者履行了广告的约定,找酒店兑现承诺时,被其拒绝,酒店违约,理应承担责任。如果该酒店只是宣传不兑现承诺,则涉嫌欺诈。

  5、配件以旧当新 店家作赔偿

  【案例简介】

  2017年3月12日,张先生在清江浦区某品牌4S店维修汽车,维修清单上写明更换新的汽车右侧围外板配件。更换后,张先生发现商家并未更换新的配件,便要求商家给予更换新的右侧围外板,商家虽承认却以各种理由不予更换。后经调解,4S店同意赠送客户5个板面的整形做漆,并返300元现金。

  【评析与提醒】从本案看,商家隐瞒真实维修情况,忽悠消费者,是一种不诚信行为,其非法牟利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在此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对于自己不了解的商品最好与懂行的亲友相约购买。

  6、隐瞒生产日期,商家构成欺诈

  【案例简介】

  2017年7月10日,王先生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反映,其于2017年6月25日在盱眙某品牌4S店交付5000元,定购某品牌 1.8L手动挡汽车,要求新车,卖家也承诺新车,当时保证6月底交车,一直到2017年7月10日才通知去提车,结果汽车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王先生认为库存了近一年的车明显不是新车,商家属于欺诈行为。接到投诉后,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盱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并告知商家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商家赔偿投诉人相关费用。

  【评析与提醒】

  商家将库存一年的汽车作为新车销售给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对库存车作为新车的解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中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对新车的一般常规认识,是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合理的规定,作出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单方解释,构成霸王条款规定。同时商家不按照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构成《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条款所指的欺诈行为,理应按照消费者要求赔偿其损失。

  7、以假充真,商家赔偿8000元

  【案例简介】

  2017年5月9日,赵女士投诉反映,其于2016年7月24日在某家俱城购买了一台写字台(电脑桌)和一台两门书橱,共8800元。商家承诺是欧洲胡桃木(发票上有写明),并承诺假一罚十。在家俱的抽屉里刻有厂家的保证说明:“100%实木,假一罚十”。后在使用中她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又咨询卖家,卖家联系厂家区域经理,坚持称是百分百的欧洲进口胡桃木(有电话录音),后经南京林业大学木材检测中心检测出是杨木。经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退货,退还检测费用1800元并额外赔偿赵女士8000元。

  【评析与提醒】

  经营者以杨木冒充进口胡桃木生产家俱的行为,构成以假充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经营者的义务,属于欺诈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维修日期起争议 合理诉求获支持

  【案例简介】

  2017年11月1日,李女士投诉称,2013年8月9日在某电器店花6000元购买一台电视机,购买时承诺该电视屏幕保修三年。2014年12月26日,商家送货并安装到位,消费者保留了当时送货安装的凭证。在2016年该电视屏幕出现故障时,商家免费维修。2017年10月份,该电视屏幕又出现故障,李女士要求免费维修,商家认为保修是以发票日期开始计算,已经超过保修期不同意维修。后经调解处理,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免费维修。

  【评析与提醒】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商家履行义务的期限应自消费者收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双方就保修期限产生了分歧,在处理过程中,消费者保留了当时送货安装的证明,可以明确保修期的开始时间。目前,家电商场有不定期的促销活动,消费者认为在促销时购买较划算,但送货安装的日期与发票开具的日期会有较长的间隔,建议消费者保留其证据,出现问题时维权有据可依

  9、商家言而无信,投诉原价退货

  【案例简介】

  2017年7月24日,沈先生反映在高沟镇某金店分别花费2300元、2200元购买两个3D印金戒指,当时店铺老板芳女士承诺如后期不喜欢可原价退费或更换为黄金戒指。沈先生于2017年7月27日至店内协调退货时,老板却不愿意原价退费,表示因黄金与3D印金每克价格不一样,无法原价退费,只能退3000元。后经调解,按照购买价格退款4500元。

  【评析与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经营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商家违背约定明显错误。在此提醒消费者,要理性消费,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与商家一起检验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若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与商家交涉;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

  10、网购普通食品,虚假宣传功效

  【案例简介】

  2017年9月2日,胡先生通过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投诉,反映其在某手机团购平台,购买洪泽区某粮油店产品,该公司在销售平台发布广告宣称:该产品具有健胃、保肝、促进红细胞生长等保健功效。收到货后,得知该产品为普通食品非保健品、药品,以实际不符合。胡先生认为,商家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虚假宣传功效,严重欺诈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要求商家承担退货,赔偿损失责任。后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该粮油店赔偿胡先生500元。

  【评析与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也提醒消费者,审慎对待网络广告,对于远低于市场价的商品要小心,切忌贪图便宜,避免上当受骗。在购买商品时,要索取正规的购物发票。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全媒体记者宋莹莹 通讯员 卢克余 陶化勇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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