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淮地税六社催字〔2017〕300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淮地税六公告[2017]11号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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