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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安淮安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安区地税稽罚告〔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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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13年印花税1895.90元、房产税62653.01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47.95元、31326.51元;拟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14年印花税516.50元、房产税62653.01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6790.00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58.25元、31326.51元、1339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2013年个人所得税57705.69元、2014年个人所得税3323.10元的行为,处以应扣缴未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8852.85元、1661.55元。

  上述罚款合计107768.6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18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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