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加明同志(身份证号320811199601122512):
你自2018年4月16日至今,一直未到岗位上班,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已连续旷工超过20天。公司按照你本人在公司登记的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与你联系,但多次电话联系你均没有接听,邮送的旷工职工劝告通知书也被退回。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你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经公司工会同意,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你于2018年6月10日前回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理保险、档案转移手续),逾期不来一切后果由你本人自负。
特此通知。
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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