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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执行难逃法网 拘留所里悔过履行

 

  ■吴谷翔

  徐某某和董某某原为夫妻关系,2012年6月,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董某某为其姨弟董某亮担保了30万元债务。债务到期后,董某亮一直逃避还款,债权人王某于2015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王某胜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董某亮外出避债,至今下落不明。依据权利人王某申请,法院依法将担保人董某某、徐某某列为被执行对象,并向他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之后,执行干警多次上门找他们谈话,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但均遭拒绝抵制。

  2016年6月16日,在洪泽法院开展的晚间集中执行行动中,徐某某被执行干警控制并带至法院进一步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而徐某某仍然表示没钱还。鉴于徐某某的态度,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当天晚上,徐某某就被送往淮安市拘留所关押。

  进了拘留所的徐某某才真正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回想起法官对自己说的话“你们的担保属于连带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虽然你们离婚了,但该担保是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的,所以你也是法定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徐某某也渐渐想通了,法官是依法执法,自己虽然觉得委屈、想不通,但再怎么也不能抗拒和藐视法律。

  6月17日,就在法官提审徐某某时,徐某某主动提出了履行意愿,答应用其和前夫董某某共有(离婚时未作财产分割)的一套酒店公寓偿还债务。为表示诚意,徐某某提出可以先行支付5万元现金,以争取债权人谅解。徐某某还当场写下了还款保证书,并向法官出具具结悔过书。鉴于徐某某主动悔过和履行法律义务的积极态度,法院于6月20日对其作出了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的决定。解除拘留后的徐某某果然没有食言,与前夫董某某一起拿出存款和房产证积极协助法官履行偿债义务。

  在2016年6月16日开展的晚间集中执行活动中,另有赵某、陈某某等5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慑于法院强制措施而主动履行义务,还款总额达120余万元,收到了“强执一案、震慑一片”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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