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叶列
问:如何发挥财政金融在支持和保障人才创新创业中的作用?
答:加强财政金融扶持,推进人才、资本和产业有效对接,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完善人才创新创业金融支持体系。大力发展人才金融,推行“人才投”“人才贷”“人才保”,完善“拨+投”“拨+贷”。继续发挥淮上英才创投资金和“苏科贷”作用,建立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推动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类创投资金为人才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服务,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探索设立人才创新创业风险补偿资金池,统筹市县资源,扩大淮上英才创投资金规模,对入选国家和省市人才项目的,积极向本市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创投公司推荐融资项目。市财政每年安排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贷款产生的利息,按不超过80%比例给予补贴。
问:我市对科技人才的无形资产是如何认定的?
答:制定科技人才知识产权、技术等无形资产认定及作价入股办法,推行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融资,对国际国内认定的专利技术可直接予以认定,对尚未认定的可通过协议方式予以认定。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获得中国发明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问:对在淮创新创业人才有何税收支持政策?
答:对于获得市级以上人才项目的个人资助资金收入,以及人才月薪达到一定标准的薪酬收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按市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奖补。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套餐,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提供便利。
问:如何发挥载体平台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中的作用?
答:优化(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实施科技园区升级行动,大力推进智慧谷、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积极推进各类开发园区的二次创业和创新核心区建设,加快产业集群和创新要素集聚。实施创业载体建设行动,积极推进软件园、大学科技园、留创园、清城创意谷等各级各类科技创业载体建设,加快健全“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推进“创业导师+种子资金+专业服务”孵化模式,加快集聚一批高层次人才科技项目。
问:我市对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平台有哪些资助政策?
答: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市财政给予50万元支持。支持社会资本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社区、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支持。
问:我市是如何打造人才安居工程的?
答:市、县区通过建设人才公寓、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向人才出租、发放购房租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阶段性居住需求。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开发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或人才特色社区。
问:领军人才在我市可享受哪些住房保障政策?
答:对入选“淮上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申请入住市、县区人才公寓或3年内分别给予每月2500元、1500元、1500元租房补贴,在淮工作时间不低于5年且作出突出贡献、首次购房的分别发放60万元、50万元、40万元“购房券”。对在我市全职工作或创业成效明显的“两院”院士、“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专家、省“双创人才”等杰出人才,首次在淮购房的,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购房券”。
问:我市如何保障急需人才的住房需求?
答:对入选“淮上英才计划”创新创业急需人才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高级技师,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技师,全日制紧缺专业优秀高校本科毕业生,全日制高校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入住市、县区人才公寓或3年内分别给予每月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租房补贴,在淮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购房券”。
问:我市在高层次人才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完善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优化“1+15”人才服务政策,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市场化、社会化人才公共服务体系,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进修研修、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便利。整合“淮上英才卡” 服务功能,为高层次人才在公共餐饮、文化图书、园林旅游、公共交通、金融等方面提供VIP服务。建立科创人才特别社区,搭建人才联谊交流平台,组建高层次人才健康指导顾问队伍,开展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休闲疗养。在重要节日和专家取得重大成就、罹患重大疾病时应走访慰问专家。推行科技人才秘书制度,帮助骨干企业解决招才引智、技术开发、项目建设等难题。
问:我市如何推行支持创新创业的容错纠错政策?
答:推行支持创新创业容错纠错政策,立足鼓励探索,坚持权责一致,研究制定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决策中的容错纠错政策。人才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协议定价或市场方式确定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在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加强对市以上人才项目的跟踪管理,推动相关资助资金规范使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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