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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外婆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0672025315D)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安区地税稽处〔2017〕18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安区地税稽罚〔2017〕1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税款:2013年印花税1895.90元、房产税62653.01元,2014年印花税516.50元、房产税62653.01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6790.00元。以上税款合计154508.42元,并对上述少申报缴纳税款分别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责成补扣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责成你单位限期将应扣未扣的2013年个人所得税57705.69元、2014年个人所得税3323.10元补扣入库。责成补扣税款共计61028.79元。

  以上查补税款合计215537.2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淮安市淮安地方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安市淮安地方税务局或淮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13年印花税1895.90元、房产税62653.01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47.95元、31326.51元;决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14年印花税516.50元、房产税62653.01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6790.00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58.25元、31326.51元、1339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2013年个人所得税57705.69元、2014年个人所得税3323.10元的行为,处以应扣缴未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8852.85元、1661.5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7768.6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淮安市淮安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安市淮安地方税务局或淮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安市淮安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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