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中南世纪城1.4期项目部:
你单位职工仇克华于2017年6月18日在中南世纪城1.4期工地受伤,我局依法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于2019年2月23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淮人社工认字[2018]648号,认定其为工伤。我局多次邮寄送达该决定书均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14日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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