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振 红霞 业石
本报讯 去年以来,新成立的长江路街道推行村(居)级财务“1+2+2”阳光监管机制,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对“一把手”监督,强化对关键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强化对村(居)决策和工作部署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强化工作责任。该街道强化街道财政所、农经站及第三方会计管理机构纪律意识,增强做好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的责任担当,做到各司其职。
规范主体责任。坚持“一级主体”责任,即村集体是村(居)级财务管理和决策的主体,保持村(居)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强化“两级代管”,财政所代理村(居)集体集中管理资金,第三方会计机构代理村(居)集体集中记账,明确职责,严格流程,强化监控。提升“两级监督”责任,街道纪工委负责对街道、村(居)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实现监督全覆盖;街道农经站负责对村(居)级财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完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村级监委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完善村级监委会成员列席村(居)委会、村(居)支联席会、党群议事会“三会”机制,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去年以来,该街道对13个村居(含场圃、园区)实行非现金结算,共规范票据审核46张20余万元,规范了收支行为,避免了资金账外循环,织密了制度的笼子,使集体资金的使用更加透明、运营更加高效、监督更加民主,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有力地夯实了村(居)级财务“1+2+2”阳光监管工作基础,切实维护了村(居)集体与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了村集体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村(居)集体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强保障。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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