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新同志:
2019年元月4日,向你送达书面《告知书》:“要求你于今年元月25日前回单位上班。”你本人已在《告知书》上签收。元月28日你在《再次告知书》上签收。
根据单位考勤,自2019年2月21日至3月29日,你已连续旷工27个工作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15条、第19条的规定,报请局党委研究决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解除与你的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若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7条之规定,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金湖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9年3月29日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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